杭州市基督教会思澄堂堂务委员会章程
2019年3月3日经堂委会一致通过实施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把思澄堂建设成为既合乎神心意又得众民喜爱的教会,确保各项工作切实依照圣经原则,高效、有序地进行,根据圣经教导和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《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》等精神,结合思澄堂实际情况,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杭州市基督教会思澄堂堂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堂委会”)是本堂所设的堂务管理组织,为本堂的最高决策机构,研究和决定本堂的重大事宜。其工作宗旨是团结和带领众信徒高举耶稣基督,维护纯正信仰,传扬天国福音,建立合神心意的教会。同时,堂委会在杭州市基督教两会(以下简称“市两会”)的指导下,坚持“三自”原则,带领广大信徒走爱国爱教、荣神益人的道路。
第二章 堂委会的产生及组织形式
第三条 堂委会由教牧同工和信徒代表(原则上从侍奉小组组长中推举产生)组成。堂委会委员总人数不少于25名,不多于31名;堂委会委员任期为5年一届,连选可连任。堂委会设堂委会主任1名(由本堂法定代表人担任),副主任若干名(驻堂牧师为第一候选人)。
第四条 堂委会根据教会实际工作需要下设:崇拜宣讲部、真理教导部、圣礼事工部、圣乐事工部、团契关怀部、社会服务部、行政后勤部共七个部,各部下设若干小组,各部及小组的工作必须向堂委会负责。
第五条 堂委会候选人由各组会议选举产生,经堂委主任会议审核,报本届堂委会通过。特别人选可由教牧同工和堂委协商提名,专职传道人(全职受薪教牧人员)为当然委员。
第六条 根据市两会章程,堂委会主任候选人由市两会和原堂委会主任协商提名,主任牧师应为堂务委员会主任的第一人选。
第七条 本堂堂委会副主任候选人由堂委会主任提名,经堂委会三分之二委员同意,方可任职。
第三章 堂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
第八条 堂委会主任、副主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信仰纯正,在真理上有坚定的立场,在信徒中有较高的威望;
2、爱国守法、坚持“三自”原则;
3、品德优良,灵命成熟,在教内外有好名声;
4、甘心奉献,善于教导,有责任感和使命感;
5、有神学造诣,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;
6、当选年龄必须在30周岁以上,60周岁以下。
第九条 堂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信主3年以上(以受洗时间为准),在本堂参加服侍2年以上,热心参与教会各样事工;
2、信仰纯正,品德优良,爱国守法,在教内外有好名声,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管理能力;
3、甘心奉献,乐于助人,有责任感和使命感;
4、堂委会成员年龄在25周岁以上,65周岁以下。堂委会委员届内年满65周岁的,不再担任委员(本人确有从事教会监事工作能力的,可根据本人意愿直接进入本堂监事委员会担任委员);
5、新推选的委员,年龄须在60周岁以下。
第四章 堂委会职责
第十条 堂委会职责为高举耶稣基督,传扬纯正福音;牧养群羊,管理和决定本堂教务事工;反对邪教,竭力抵制异端邪说;商讨选送神学生及安排神学生毕业后的工作;向市两会推荐本堂同工按立圣职;商讨并决定与本堂有关的其他重要事工。
第十一条 堂委会主任职责:
1、召开并主持堂委会议,贯彻执行堂委会决议,主持教会日常工作;
2、负责保管、使用本堂公章,签署有关文件、协议、合同等;
3、审批各小组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销单据;
4、传达、执行主管部门和市两会的文件精神;
5、制订和实施堂务工作计划;
6、经半数以上堂委同意,有权提名增补和罢免堂委会委员及教堂工作人员。
第十二条 堂委会副主任职责:
1、协助堂委会主任管理和开展本堂的日常工作;
2、参与本堂重大事宜的决策;
3、与堂委会主任共同审批本堂重大财务支出;
4、在堂委会主任无法履职情况下,受堂委会主任的委托,代理执行堂委会主任的日常职务。
第五章 堂委会会议
第十三条 堂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以提前、延期或增加召开;堂委会会议必须在半数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;除堂委外,其他人员(有需要特别邀请的人员例外)不得参与堂委会会议。
第十四条 堂委会会议听取堂委会主任对上个月工作的总结汇报,商讨并决定本堂的教务事工及会议其他议题。
第十五条 根据多数堂委的共识所形成的决议是堂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,全体堂委(包括持不同意见的堂委)有共同维护和执行决议的义务,并履行会议保密职责。
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“妄称主的名”,干扰操纵堂委会事务。堂委会会议上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推翻或更改;执行会议决议时,应当放下个人意见,无条件顺服;会议决议确有更改必要的,必须提交堂委会再行讨论,通过后方可作出修改。
第十七条 堂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日期、地点、参加人数、会议议程、讨论内容、决定事宜等,并建立档案。堂委会会议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堂委签名,并在会议结束前向全体与会者宣读。
第十八条 堂委会主任会议由堂务主任酌情召集,堂委会主任、副主任参加。会议主要是制订本堂的工作计划和商讨堂委会的主要议程。
第六章 财务管理
第十九条 本堂财务由市两会统一管理,因此本堂财务管理制度遵照市两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。
第二十条 每次聚会后,由堂委会委派的专人(三人以上)开启奉献箱,财务组对钱款数点、记帐、交由出纳核对,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堂任何小组、团契及侍奉团队都不得私设“小金库”。
第二十二条 财务收支必须坚持审批制度。每月应向堂委会汇报本堂奉献收支情况,并接受堂委会及监事会的监督。
第二十三条 壹万元以内支出,须事先征求主任牧师的意见,审批后方可开支;壹万元以上(含本数),贰万元以内须经主任牧师、驻堂牧师(堂务副主任)、杭州市基督教协会会长审批后方可开支;贰万元以上(含本数)须经堂委会同意并报市两会批准,审批后方可开支。
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使用管理规定,支付额在壹仟元(含本数)以上的,原则上要用支票结算。
第二十五条 特别奉献(神学教育、对外资助)须经堂委会同意,由市两会统一安排。
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挪用奉献款或从奉献箱内直接开支费用。
第二十七条 教堂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和管理,并做好财物维护、保养和消防安全工作。
第七章 罢免劝惩
第二十八条 堂委会主任、副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在市两会的组织下,经由堂委会三分之二委员同意,可对堂委会主任、副主任作出罢免决定:
1、利用职权进行贪污、受贿、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;
2、工作严重失职,对教会造成重大损失的;
3、存在严重的生活作风问题,有损教会形象的;
4、信仰严重偏差、随从各样异端、带头制造纷争、散布异端邪说,经调查属实的;
5、半年以上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,造成堂务工作瘫痪的;
6、行为经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,被认定构成犯罪,并处以刑罚的。
第二十九条 堂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由堂委主任提名经堂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,可作出劝戒、劝退或开除决定:
1、每年缺席堂委会会议六次以上的,视为自动辞去堂委会委员之职;
2、严重扰乱堂委会正常工作秩序和会议秩序的;
3、争名夺利、拉帮结派、制造教会分裂的;
4、随从和散布异端邪说的;
5、生活作风败坏,影响教会声誉的;
6、阻碍堂委会主任开展日常堂务事工的;
7、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,经司法部门判定其行为构成触犯法律的;
8、利用职权侵占、偷窃教会财物,经调查属实的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条 本规章若与全国及本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,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本规章经杭州市基督教会思澄堂堂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。第三十二条 本规章最终解释权属杭州市基督教会思澄堂堂务委员。